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平等协商第三十五条有效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二)劳动安全卫生;(三)女职工权益保护;(四)工资调整机制;(五)需要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