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

(二)劳动安全卫生;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

(四)工资调整机制;

(五)需要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