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等方案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重大事项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时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