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发展规划等情况的报告;
(二)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选举或者罢免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代表和公司制企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情况;
(六)监督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