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题应当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由企业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提出,与企业协商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等主要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