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八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