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职工代表对所在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其所在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