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五条有效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工作;(二)密切联系职工,如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三)定期向本选举单位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四)保守履职期间知悉的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