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工作;

(二)密切联系职工,如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三)定期向本选举单位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四)保守履职期间知悉的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