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