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