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