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