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后未及时采取抢修措施和通知用户、报告主管部门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