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