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集中供热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集中供热工程的项目审批,协调集中供热的能源供应等事项;

(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热源厂(站)及供热管网线位,做好热源厂(站)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

(三)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管网、散热设备等供热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负责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有关集中供热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供热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类别、浓度指标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供热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