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第四十七条有效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供热企业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