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

(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供热企业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