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热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