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抽测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使用符合标准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对用户室内温度进行检测。测温情况和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测员和用户签字后存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