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供热企业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进行注水、试压和排气,并提前五日通知用户,用户及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