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第三十一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进行注水、试压和排气,并提前五日通知用户,用户及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