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第三十条有效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