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