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第二十八条有效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除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供用热合同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计费标准、违约责任及滞纳金标准、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