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除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供用热合同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计费标准、违约责任及滞纳金标准、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