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举办单位未与会展活动举办场所出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的,由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