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规范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承办的会展活动,申请人应当向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核准。申请以区县人民政府、市级部门或者相关协会名义主办、承办的会展活动,区县人民政府、市级部门或者相关协会在核准前应当征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以市、区县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承办的会展活动应当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