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九条已修改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日全天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