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已修改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