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解除应急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二)返还征用的财产,并对被征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及时调查、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对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与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估,组织善后学习,必要时组织复盘演练,制定改进措施,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