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一节 应对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解除应急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秩序;(二)返还征用的财产,并对被征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补偿;(三)及时调查、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对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与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估,组织善后学习,必要时组织复盘演练,制定改进措施,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