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做好下列工作:

(一)落实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应对措施和任务;

(二)建立健全符合本区功能定位、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领导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三)对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负责本辖区居住人员、境内外来京人员等相关人员的集中观察,做好管理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