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一节 应对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捐赠统筹协调机制,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引导社会按需捐赠。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或者协助捐赠单位和个人精准对接需求,并督促、监督慈善组织等及时、准确、详细公示捐赠物资接收、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