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捐赠统筹协调机制,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引导社会按需捐赠。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或者协助捐赠单位和个人精准对接需求,并督促、监督慈善组织等及时、准确、详细公示捐赠物资接收、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