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