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