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支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人才、技术、药物、疫苗等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外事、科技等部门建立国际交流合作渠道,与相关国际组织、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调查溯源、应急处置有关技术和治疗药物、检测技术、疫苗研发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