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推动京津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