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报批保护设计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保护设计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不利后果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