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依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不利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