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利用第六十七条有效鼓励当地居民、村民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支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居民、村民从事当地特色手工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促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