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革命史迹的保护利用应当维护革命史迹本体安全和特有的历史风貌。

鼓励结合重大历史事件等,依托革命史迹组织开展纪念活动,注重发掘整理、宣传展陈史料和英烈史迹,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精神。

鼓励将革命史迹与其他保护对象整合,拓展展示路线和内容;展示利用应当防止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杜绝低俗化。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