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利用第六十三条有效革命史迹的保护利用应当维护革命史迹本体安全和特有的历史风貌。鼓励结合重大历史事件等,依托革命史迹组织开展纪念活动,注重发掘整理、宣传展陈史料和英烈史迹,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精神。鼓励将革命史迹与其他保护对象整合,拓展展示路线和内容;展示利用应当防止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杜绝低俗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