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利用第六十四条有效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工业遗产等历史建筑在符合规划、正面清单以及结构、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使用用途,有关部门按照变更后的用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