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利用第六十二条有效公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貌保护要求,对受托管理、申请腾退的直管公房进行保护性修缮,逐步恢复原有院落格局,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合理使用腾退空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