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利用第六十条有效保护责任人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应当遵守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注重整体风貌保护,符合正面或者负面清单的要求,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传承传统文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