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建立保护基金,支持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领域的发展。基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的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