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的公共交通站点、照明系统等公共设施的设置、城市景观的设计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类保护对象涉及的传统地名。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