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五十四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的公共交通站点、照明系统等公共设施的设置、城市景观的设计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的历史风貌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类保护对象涉及的传统地名。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