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记录历史功能、位置、形态、材料等历史信息,并符合下列保护要求:

(一)不得改变历史河湖水系的总体走向,尽可能维护河道原有形态和传统堤岸;

(二)合理控制水文化遗产的使用强度;

(三)修缮水文化遗产,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

(四)禁止从事其他损害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