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五十三条有效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记录历史功能、位置、形态、材料等历史信息,并符合下列保护要求:(一)不得改变历史河湖水系的总体走向,尽可能维护河道原有形态和传统堤岸;(二)合理控制水文化遗产的使用强度;(三)修缮水文化遗产,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四)禁止从事其他损害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的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