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既有建筑或者改变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屋顶或者结构的,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规划许可,并同时提交保护设计方案;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应当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既有建筑或者改变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屋顶或者结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手续;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批准,应当征求区农业农村、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