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容积率等,与核心保护范围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