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体系/第三节 保护名录第二十二条有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区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拟订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