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查情况,组织专家论证,依据有关认定标准,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示期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名录初选名单、专家论证意见和公示结果报送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复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报、推荐保护对象。

对符合认定标准而没有被列入保护名录初选名单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列入建议;仍不列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纳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