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体系/第三节 保护名录第二十三条有效保护对象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者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