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对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历史名园等保护对象组织开展普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