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体系/第三节 保护名录第二十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对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历史名园等保护对象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