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体系/第二节 老城、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第十八条有效三条文化带重点保护下列内容:(一)元、明、清时期的大运河;(二)各历史时期的长城;(三)西山永定河沿线的历史文化资源密集区;(四)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沿线的古村落、古道、山水格局以及其他保护对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