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

(一)世界遗产;

(二)文物;

(三)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

(四)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六)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

(七)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

(八)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

(九)风景名胜、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

(十)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挂牌保护院落、名人旧(故)居等。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保护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认定标准的,依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认定标准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职责范围内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